(2017)晋0123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杜俊俊与刘建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俊俊,刘建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3民初284号原告:杜俊俊。被告:刘建堂(刘五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平,山西永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俊俊与被告刘建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俊俊、被告刘建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三次借款9万元整;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由于原被告平时相识,并于2014年9月25日因种树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4年12月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5年7月2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万元。前后共借款9万元整。当时被告说完事后就归还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可是被告却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多次催要仍分文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刘建堂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是认为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入住被告的住宅,原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在合法的基础上来实施、实现自己的权益。自己有偿还能力时会逐步偿还的。本院认为,被告刘建堂承认原告杜俊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杜俊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请求偿还9万元借款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建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杜俊俊借款9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050元,由被告刘建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