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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4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雷军、代大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雷军,代大丽,雷剑,雷光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4937号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淼,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静,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军,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代大丽,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雷剑,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雷光发,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军、代大丽、雷剑、雷光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雷军、代大丽、雷剑、雷光发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永强人民陪审员  李 琪人民陪审员  杜雅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姝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