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指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江西东方宏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江西东方宏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铅山县陈坊乡铅坑铅锌矿,毛继红,丁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负责人:吴亚娟,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江西东方宏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法定代表人:毛继红。被执行人:铅山县陈坊乡铅坑铅锌矿,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法定代表人:毛继红。被执行人:毛继红,男,汉族,1967年8月3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丁慧琴,女,汉族,1972年3月16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东方宏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铅山县陈坊乡铅坑铅锌矿、毛继红、丁慧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10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东方宏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铅山县陈坊乡铅坑铅锌矿、毛继红、丁慧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108号】,指定到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