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终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阿子伍且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子伍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60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子伍且,男,1995年8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西昌市,文盲,2015年9月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羁押,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阿子伍且犯盗窃罪一案,于二Ο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7)京0115刑初1080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阿子伍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阿子伍且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零八十元,发还被害人尹某。原审被告人阿子伍且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子伍且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阿子伍且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阿子伍且撤回上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刑初10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波审判员 易大庆审判员 常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婷-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