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家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635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家良,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6月1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7年6月29日被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3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468号起诉书指控黄家良涉嫌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汉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家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黄家良通过在微信群发布能够帮助办理贷款的虚假信息,在取得西平县居民郭某的信任后,以需要先支付利息、手续费为由先后骗去郭某2849元。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黄家良通过在微信群发布能够帮助办理贷款的虚假信息,在取得西平县居民尹某的信任后,以需要购买贷款额度为由骗取尹某2000元。2017年6月3日,被告人黄家良通过在微信群发布能够帮助办理贷款的虚假信息,在取得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居民张某2的信任后,以需要先支付利息、手续费为由骗取张某294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家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尹某、张某2的陈述,证人张某1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家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家良多次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且已经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家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晓审 判 员 张新伟人民陪审员 范怀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