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4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兰与被告南京朗诗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兰,南京朗诗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4308号原告张金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南京朗诗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机构代码:55205482-4。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绿城大道。本院在审理张金兰诉南京朗诗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张金兰负担。审判员 尚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宦雅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