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祁小信、黄娟娟、冯小成与曹小学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小信,黄娟娟,冯小成,曹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502号申请人:祁小信,男,汉族,住武都区。申请人:黄娟娟,女,汉族,住武都区。申请人:冯小成,男,汉族,住武都区。被申请人:曹小学,男,汉族,住武都区。申请人祁小信、黄娟娟、冯小成与被申请人曹小学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202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小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不明,无能力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按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世云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宏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