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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4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华与雷涵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雷涵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4220号原告王华,男,汉族,1956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宁县人,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雷涵宇,男,汉族,1965年6月2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被告雷涵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王华负担。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