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1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范思宝、黄润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思宝,黄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370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范思宝,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黄润平,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思宝、黄润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3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4085元由被执行人范思宝、黄润平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钱苏闽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翁宇新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