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仁凤与被申请人龚南丁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仁凤,龚南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财保34号申请人:李仁凤,女,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龚南丁,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申请人李仁凤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位于邻水县鼎屏镇的房屋,并已提供其与杨诚共同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父亲死亡,为保障诉讼阶段结束后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为由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李仁凤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龚南丁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龚南丁所有的位于邻水县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申请人李仁凤与杨诚共同所有的位于邻水县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邻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峻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