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大连耕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战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耕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战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1082号原告:大连耕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冬,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该公司安全主管,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战凤,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辉(系被告丈夫),1978年4月25日出生,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原告大连耕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战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大连耕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耕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大连耕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