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韩宗义诉薛百勤、周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宗义,薛百勤,周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696号原告:韩宗义,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芮城县x镇x村x巷x号。被告:薛百勤,男,55岁,汉族,芮城县x职工。被告:周冬梅,女,55岁,汉族,芮城县x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宗义与被告薛百勤、周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以被告薛百勤在外地,住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宗义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宗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贠银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