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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薛宁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薛宁,北京东方巨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吐鲁番恩派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316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站前街粮食局商办楼。负责人:张华,行长。被执行人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北三街9号。法定代表人:薛宁,职务不详。被执行人薛宁,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巨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北三街9号。法定代表人:薛宁,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吐鲁番恩派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地区吐鲁番市新编15区文化路南侧北园春香榭里花园小区8号楼2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薛宁,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与被执行人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薛宁、北京东方巨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吐鲁番恩派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9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薛宁、北京东方巨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吐鲁番恩派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被执行人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薛宁、北京东方巨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吐鲁番恩派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98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咏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