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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任岩明、杨建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岩明,杨建斌,杨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28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岩明,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杨建斌,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杨星良,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岩明与被执行人杨建斌、杨星良为故意伤害罪的(2017)浙1003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建斌、杨星良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建斌、杨星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任岩明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8000元,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220元。但被执行人杨建斌、杨星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杨建斌、杨星良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杨建斌、杨星良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被执行人杨建斌、杨星良在台州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杨建斌、杨星良在台州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杨建斌、杨星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建斌、杨星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杨建斌、杨星良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建斌、杨星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杨建斌、杨星良采取媒体曝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杨建斌、杨星良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措施。本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杨建斌、杨星良目前上在监狱服刑中。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建斌、杨星良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杨建斌、杨星良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建斌、杨星良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28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杭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