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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9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利利与周雪华、袁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利,周雪华,袁伟霞,新乡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鑫银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009号原告:张利利,女,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荣晶晶,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雪华,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袁伟霞,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新乡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158号富达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35536842J。法定代表人:李长清。被告:商丘市鑫银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南工会大厦24层B户。机构代码:57246365X。法定代表人:盛国栋。原告张利利与被告周雪华、袁伟霞、新乡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鑫银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张利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利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栾中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