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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2710号原告: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花路枫林水郡A区物业楼。法定代表人:王艳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丽,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男,198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国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迎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