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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何向军与黄自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向军,黄自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1345号原告:何向军,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黄自辉,男,1975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何向军与被告黄自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何向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向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