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何向军与黄自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向军,黄自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1345号原告:何向军,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黄自辉,男,1975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何向军与被告黄自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何向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向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