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田媛与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韦洪波、周孝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媛,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韦洪波,周孝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3437号原告:田媛,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赵化镇普安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李远阜。被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道吉成井居委会*组。法定代表人:鲁力友。被告:韦洪波,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X。被告:周孝池,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X。田媛与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韦洪波、周孝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媛撤��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44元,由原告田媛负担。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孟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