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民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闵有某、闵来某等与闵阿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闵有某,闵来某,闵牙某,闵一某,闵热某,闵奴某,闵艾某,闵哈某,闵进某,闵克某,闵阿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民终4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闵有某,男,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闵来某,男,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闵牙某,男,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闵一某,男,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闵热某,男,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闵奴某,男,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闵艾某,男,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闵哈某,男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闵进某,男,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闵克某,男,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诉讼代表人:闵有某,男,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拜小燕,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闵阿某,男,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高毓智,临夏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闵有某、闵来某、闵牙某、闵一某、闵热某、闵奴某、闵艾某、闵哈某、闵进某、闵进某因与被上诉人闵阿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东乡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6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闵有某、闵来某、闵牙某、闵一某、闵热某、闵奴某、闵艾某、闵哈某、闵进某、闵进某的诉讼代表人闵有某、委托代理人拜小燕,被上诉人闵阿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毓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处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乡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6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东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闵有某等人预交的100元上诉费,予以退还。审判长 赵发源审判员 马超芳审判员 蔡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