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赵建文、单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赵建文,单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2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址:神木市神木镇北东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该行职工。被告:赵建文,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单小红,女,1980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被告赵建文、单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21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