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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肖宪、高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宪,高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779号申请执行人:肖宪,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高国华,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瑶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肖宪与被执行人高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四查”“两查”查明位于贺州市昌盛路二机厂北面围墙边市人民医院××栋××号房【房产证号:贺房权证八步字第××××××】系被执行人高国华所有,本院已查封,除该房产外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远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