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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3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怀先与王亚东、王献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怀先,王亚东,王献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3867号原告:陈怀先,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宏,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淮南市贺疃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唐集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公民。被告:王亚东,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王献友,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陈怀先与被告王亚东、王献友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陈怀先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怀先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怀先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陈怀先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