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三明市龙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三明市龙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崇龙,徐秋华,董文群,苏晗,林起光,高林,朱金锌,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849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负责人:刘光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友贤,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益,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三明市龙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董崇龙,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董崇龙,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三明市龙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徐秋华,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董文群,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苏晗,女,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林起光,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高林,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朱金锌,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刘红,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被执行人三明市龙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崇龙、徐秋华、董文群、苏晗、林起光、高林、朱金锌、刘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申请撤销对三明市龙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崇龙、徐秋华、董文群、苏晗、林起光、高林、朱金锌、刘红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2执8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惠容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