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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肖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甘0403刑初266号公诉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2000年3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元;2001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6年9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元;2008年9月20日,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09年12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元;2010年7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2000元;2014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00元;2014年7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5年12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7年6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判贩卖毒品罪余刑三年零十六天,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4000元。2017年8月17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8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肖某在兰州市北滨河路龙源内,以500元的价格向徐某2贩卖毒品海洛因1包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资200元,毒品疑似物1小包。经鉴定,查获毒品疑似物净重0.42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肖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判贩卖毒品罪余刑三年零十六日,罚金3000元未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4000元。2017年8月17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肖某暂予监外执行。至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肖某被监视居住,尚有余刑四年六个月,罚金4000元未执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肖某具有毒品再犯的从重情节,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余刑四年六个月,罚金4000元。建议判处五年六个月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至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徐某的证言,被告人肖某的供述,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电话记录单,领条及毒资照片,传染病报告卡,鉴定意见,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非法向他人出售少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行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肖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前因犯贩卖毒品罪余刑四年六个月,罚金四千元(未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黄文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陈亚强书记员冯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