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韦鹤然申请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467号韦鹤然: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告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87.19万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冻结保全措施:2017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告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竞拍的地块(土地证号:湘(2017)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235**号)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告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