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5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与曾小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袁志忠,曾小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5616号原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白鹤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902877944H。负责人曹晓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权,男,系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职工。被告:袁志忠,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曾小玲,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负责人曹阳,经理。原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袁志忠、曾小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袁志忠、曾小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袁志忠、曾小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