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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1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袁进国与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进国,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进国,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青山巷3-9号(游艺西街)。法定代表人王伟,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大武口区朝阳西街25号。法定代表人李占文,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城市管理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进国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袁进国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随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