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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XX君与雷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君,雷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3040号原告:XX君,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王丽,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宁,曾用名雷林,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XX君与被告雷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XX君于2017年10月27日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君负担。审判���诸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