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金海祥、王益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海祥,王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金海祥,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宁波市镇海区九龙。被执行人王益民,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1671号金海祥与王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益民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海祥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海祥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