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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锦森、杨凤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森,杨凤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485号申请执行人:黄锦森,男,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杨凤章,女,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黄锦森与杨凤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因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豫江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