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云彬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刑终102号原公诉机关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云彬,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审理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云彬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内2525刑初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李云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云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云彬撤回上诉。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2525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永 胜审判员 乌 云 塔 娜审判员 布 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斯琴德力格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