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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星特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浙江正明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星特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浙江正明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严振明,蒋苏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财保4号申请人:浙江星特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保俶路222号过街楼1号楼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2595086L。法定代表人:叶瑞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菲,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正明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人民北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148515502A。法定代表人:严振明,董事长。被申请人:严振明,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宁县。被申请人:蒋苏彪,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宁县。浙江星特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正明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在景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20×××47的存款;二、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正明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在庆元南阳一级水电发展有限公司的85%股权、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景润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90%股权、在景宁畲族自治县银库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55%股权、在景宁畲族自治县龙石潭水电有限公司的70%投权、在浙江景宁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的59%股权;三、冻结被申请人严振明在浙江正明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的70%股权。以上财产在人民币2480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浙江星特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丽2017102604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星特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正明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景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20×××47)。期限为至2018年10月27日。二、对被申请人浙江正明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庆元南阳一级水电发展有限公司85%的股权予以冻结。期限为至2020年10月27日。三、对被申请人浙江正明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景宁畲族自治县景润水电开发有限公司90%的股权予以冻结。期限为至2020年10月27日。四、对被申请人浙江正明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景宁畲族自治县银库水电开发有限公司55%的股权予以冻结。期限为至2020年10月27日。五、对被申请人浙江正明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景宁畲族自治县龙石潭水电有限公司70%的股权予以冻结。期限为至2020年10月27日。六、对被申请人浙江正明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景宁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59%的股权予以冻结。期限为至2020年10月27日。七、对被申请人严振明持有的浙江正明水电集团有限公司70%的股权予以冻结。期限为至2020年10月27日。以上财产在人民币2480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星特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金晓红审 判 员 殷晓军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