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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4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都市鑫西洋科技有限公司与郫县郫筒镇水岸天成业主大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鑫西洋科技有限公司,郫县郫筒镇水岸天成业主大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4003号原告:成都鑫西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何小玻。委托代理人:郭姗,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郫县郫筒镇水岸天成业主大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刘亚芳,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钢,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夏恩静,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鑫西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郫县郫筒镇水岸天成业主大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鑫西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鑫西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鑫西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9元由原告成都鑫西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天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