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终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之干、李红运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之干,李红运,汪玉河,张红玉,刘保善,姚文田,张文金,侯三文,刘均田,郭桂安,兰云江,赵习合,江振波,刘树仁,王铁川,王玉安,曹福柱,张德海,李先智,冯荣有,杜道岭,张家祥,晁在安,赵永法,崔荣全,李玉有,陈继昌,获嘉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1113号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赵永瑞,男,汉族,1952年1月29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位庄乡南屯村北街路四区****号。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张学祥,男,汉族,1947年5月5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徐营镇东望高楼村*组***号。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胡文中,男,汉族,1943年4月5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史庄镇高庙村振兴街西段**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冯之干,男,汉族,1934年3月2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红运,男,汉族,1964年9月5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汪玉河,男,汉族,1935年5月1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红玉,男,汉族,1939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冯庄居民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保善,男,汉族,1936年1月21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姚文田,男,汉族,1955年11月29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文金,男,汉族,1947年9月24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上诉人(一审原告)侯三文,男,汉族,1940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均田,男,汉族,1960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桂安,男,汉族,1939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兰云江,男,汉族,1951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赵习合,男,汉族,1967年11月25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江振波,男,汉族,1960年3月21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树仁,男,汉族,1955年11月2日生,住获嘉县。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铁川,男,汉族,1943年5月21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玉安,男,汉族,1973年4月6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曹福柱,男,汉族,1946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德海,男,汉族,1936年12月14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先智,男,汉族,1932年6月6日生,住获嘉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冯荣有,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冯庄居民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杜道岭,男,汉族,1956年9月12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大新庄居民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家祥,男,汉族,1949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晁在安,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永法,男,汉族,1946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崔荣全,男,汉族,1950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亢村居民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玉有,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冯庄居民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继昌,男,汉族,1957年5月30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林杰,获嘉县鑫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获嘉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山保,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冯源,获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永瑞等三十人因诉获嘉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行初字第1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赵永瑞、张学祥、胡文中,上诉人冯之干、张文金、曹福柱、杜道岭、晁在安、陈继昌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林杰,被上诉人获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获嘉县政府)委托代理人冯源、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永瑞等三十人一审诉称,赵永瑞等三十人均系原获嘉县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工作人员,分别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参加获嘉县的畜牧兽医工作。1996年至1999年期间,中央下达了一系列文件要求按照“三定”(定性、定编、定员)解决乡镇畜牧兽医人员的问题,获嘉县编委也下达了《获编(1996)8号文》,但获嘉县政府并未按文件规定去落实当时59名职工的正式事业编制。经赵永瑞等三十人多次反映,2005年获嘉县政府下达了《获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原乡(镇)畜牧兽医站职工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获政[2005]69号文,以下简称《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规定对退休人员每月补助200元生活费、对未退休人员要求自谋出路。获嘉县政府虽于2009年和2014年两次调高了生活费,但距赵永瑞等三十人应得的退休保障相差甚远,多年来包括赵永瑞等三十人在内的59名职工没有享受到应得的退休保障,其中有29人已离世。为维护赵永瑞等三十人自身合法权益,一审请求:撤销获嘉县政府作出的获政[2005]69号《处理意见》,并判令获嘉县政府对赵永瑞等三十人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编制及待遇问题。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9月5日,获嘉县政府作出获政[2005]69号《处理意见》,对包括赵永瑞等三十人在内的获嘉县原乡镇畜牧兽医站职工的有关待遇作出了处理意见。赵永瑞等三十人分别自2005年、2006年开始领取该《处理意见》中确定的工资,赵永瑞等三十人在一审庭审中称其是2006年在获嘉县畜牧局见到的案涉获政[2005]69号《处理意见》。2015年9月赵永瑞等三十人以该《处理意见》违反上位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认为,赵永瑞等三十人于2006年已得知获政[2005]69号《处理意见》,但其于2015年提起诉讼,显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赵永瑞等三十人一审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起诉存在“不计入起诉期限”的情形,对其起诉,应依法驳回。至于请求法院判令落实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编制及待遇问题,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一审裁定:驳回赵永瑞等三十人的起诉。赵永瑞等三十人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一审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赵永瑞等三十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已不属于畜牧兽医站内部职工,本案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自2006年得知被诉行政行为后,上诉人一直没有停止向有关部门反映控告,且有关文件经过两次修改,诉讼时效应当从2014年起算。因此,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或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诉讼费由获嘉县政府承担。获嘉县政府答辩称,答辩人对其下属职工待遇问题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答辩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赵永瑞等三十人在一审庭审中承认其于2006年在获嘉县畜牧局见到本案被诉的获政[2005]69号《处理意见》,其在本案二审中又予否认,但未提出相应理由和证据,本院对其在一审中的上述陈述予以认定。赵永瑞等三十人在2006年即知道本案被诉的获政[2005]69号《处理意见》,而其一直到2015年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应驳回起诉。关于赵永瑞等三十人要求获嘉县政府落实编制及待遇的问题,因该《处理意见》本身已对编制及待遇问题进行了处理,重新对上述问题进行处理应以该《处理意见》的被撤销为前提,但由于赵永瑞等三十人超过起诉期限,导致法院无法对该《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故当然不能判决获嘉县政府重新对编制和待遇问题进行处理。赵永瑞等三十人要求提高待遇的问题,可先通过人事仲裁程序,此后再依法提起诉讼。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松审判员 张XX代理审判员崔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玄 晟 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