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崇媛与王崇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崇媛,王崇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118号申请人:王崇媛,女,1958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被申请人:王崇力,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满族。担保人:霍德财,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了申请人王崇媛与被申请人王崇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3民初238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崇力名下位于万金山乡方盛村的四块土地(产权证号分别为:宝集用(2011)第***号、***号、***号、***号),查封担保人霍德财所有的位于宝清县宝清镇房屋两处(房证号:宝字第000*****号和宝字第QZ20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23民初238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