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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含、刘永亮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含,刘永亮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578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含,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住。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永亮,男,1992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住。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转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含、刘永亮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含、刘永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含、刘永亮为被害人丁某承包衡水市政通街信誉楼工地铺装瓷砖,后二被告人因工资支付问题与丁某产生纠纷。2016年8月30日中午,二被告人为发泄不满,故意砸坏信誉楼二楼80*80地板砖150余块。经鉴定,被砸地板砖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056元。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含、刘永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人邸某、甫秀青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砸物品照片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含、刘永亮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到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永亮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崔 遵人民陪审员  王爱新人民陪审员  王淑冬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昊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