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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超汇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恒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鹤壁超汇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55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法定代表人孙自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鹤壁超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冯振亚,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河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沈灏。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超汇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被告河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恒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430万元;二、被告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恒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网络查控及到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土地均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来希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