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增霞、宣城市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增霞,宣城市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315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王智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增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计旭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增霞、宣城市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唐增霞、宣城市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查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唐增霞、宣城市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唐增霞、宣城市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