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民辖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烈与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烈,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辖终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烈,男,汉族,1957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俊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马烈与被上诉人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11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是借款合同纠纷,属确认之诉,应由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本案中原审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库尔勒市。故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阿勒腾 格日力审判员 马 建 忠审判员 艾尔肯·艾克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七日书记员 王 永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