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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刘志刚、黄爱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刘志刚,黄爱莲,刘泰源,吕蕻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457号株洲市财经大楼第1-3层。负责人:张位富,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志刚,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黄爱莲,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泰源,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吕蕻斐,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志刚、黄爱莲、刘泰源、吕蕻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株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志刚、黄爱莲、刘泰源、吕蕻斐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株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慧云审 判 员  伍 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