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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恢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明光路支行与王志刚、乔二萍、陕西大明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明光路支行,王志刚,乔二萍,陕西大明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7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明光路支行。负责人张剑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正伟,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志刚。被执行人乔二萍,系王志刚之妻。被执行人陕西大明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和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军,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明光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志刚、乔二萍、陕西大明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702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19108.88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评估被执行人王志刚、乔二萍购买的在陕西大明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西安锦园君逸18幢2单元7层20701号房屋一套。该房屋拍卖流拍,现阶段房屋价值上涨,双方要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旭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