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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10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晓辉与马俊杰、田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辉,马俊杰,田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411号原告:陈晓辉,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马俊杰,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田志杰,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陈晓辉与被告马俊杰、被告田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陈晓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辉撤回起诉。审判员  潘旭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世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