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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5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林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林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586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8号。负责人:李兴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坤,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志,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生,住本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林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