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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8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某1、高某2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高某5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8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5。上诉人高某1因与被上诉人高某2、高某3、高某4、高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1于2017年10月9日、以个人原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高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琰审判员 袁金宏审判员 牛珍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籽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