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8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某1、高某2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高某5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8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5。上诉人高某1因与被上诉人高某2、高某3、高某4、高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1于2017年10月9日、以个人原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高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琰审判员 袁金宏审判员 牛珍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籽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