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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4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赵明利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明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559号罪犯赵明利,男,汉族,1972年7月17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1日作出(200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明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5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3年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5年9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赵明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明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监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明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明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