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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宗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2刑初357号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宗勋,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10月20日被小浪底公安局刑事拘留。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宗勋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宗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宗勋醉酒后驾驶豫C×××××号长安牌小型客车沿小浪底1#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浪底1#公路飞机场路口北20米(孟津县境内),撞倒反光锥桶闯入交通事故现场警戒区域,被现场民警依法查处。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张宗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宗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张宗勋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张宗勋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被告人张宗勋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宗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宗勋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宗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宗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陆建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