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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6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心贺与潘跃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贺,潘跃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6238号原告:王心贺,男,1983年5月20日,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潘跃真,男,1977年8月16号,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王心贺与被告潘跃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王心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心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心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心贺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