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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邱模旅与漆传发、南昌市商业服务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模旅,漆传发,南昌市商业服务公司,南昌赣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200号原告:邱模旅,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良明,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君,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漆传发,男,汉族。被告:南昌市商业服务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陈家桥巷115号,注册号:360103010000892。法定代表人:万志红第三人:南昌赣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222号四楼。法定代表人:漆传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模旅诉被告漆传发、南昌市商业服务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模旅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邱模旅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5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2790元,退回原告12790元。审 判 长  徐荣根人民陪审员  朱 凯人民陪审员  胡明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