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刑初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晓莉、黄中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莉,黄中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刑初第79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莉,女,1983年4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台州市路桥区。2017年3月1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何金松,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黄中辉,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新蔡县,现住温岭市。2017年3月1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振中,浙江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7〕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莉、黄中辉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晨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莉及其辩护人何金松、被告人黄中辉及其辩护人杨振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12日晚,被告人李晓莉经事先与向某联系,后在台州市路桥区三友国际红绿灯旁边,将重约0.1克的1包海洛因贩卖给向某,收取毒资100元。2.2017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晓莉通过被告人黄中辉手机微信收取向某购买海洛因的93元红包,后李晓莉前往台州市路桥广济医院桥边将重约0.1克的1包海洛因交给向某。3.2017年3月15日中午,被告人李晓莉通过被告人黄中辉手机微信收取向某购买海洛因的200元红包,后李晓莉前往台州市路桥广济医院公共厕所,将共计重约0.2克的2包海洛因放在该厕所一垃圾桶旁边,后向某将毒品取走。4.2014年3月15日晚,被告人李晓莉在台州市路桥区月河北路海天大酒店对面301室其出租房内,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罗南南3包海洛因,净重0.35克。后李晓莉在出租房内被抓获,并从房间内查获18包海洛因,净重3.15克。5.2017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黄中辉从被告人李晓莉家中拿取2包海洛因,后送至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百佳宾馆508房间贩卖给向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2包海洛因,净重0.32克。2017年3月15日,公安人员分别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百佳宾馆508房间及台州市路桥区月河北街海天大酒店对面301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黄中辉、李晓莉。被告人黄中辉在到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1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晓莉、黄中辉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中李晓莉贩卖5次,共计重约4.22克,黄中辉贩卖毒品3次,共计重约0.62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晓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中辉帮助李晓莉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中辉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及手机照片、毒品称重清单、毒品上缴清单、微信红包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证人叶某、许某、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尿样检测照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莉、黄中辉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中李晓莉贩卖5次,共计重约4.22克,黄中辉贩卖毒品3次,共计重约0.62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晓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中辉帮助李晓莉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有立功表现,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辩解从其身上查获的甲基苯丙胺19.84克系自己吸食,其辩护人辩称从被告人周某身上查获的甲基苯丙胺19.84克用于吸食不应认定为贩卖的数额,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审理认为,依据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贩毒人员在其身上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数额并非用于贩卖,故对被告人周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第1节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但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涉案毒品大部分未流入社会,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二○二○年六月十五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黄中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三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陶厘聂人民陪审员 杨春仙人民陪审员 白 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