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1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大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1243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大庆,男,生于1971年5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0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大庆罚金刑一案,被执行人李大庆应交纳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及七日内申报财产,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又于2017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大庆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160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对李大庆的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院如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魏光平审判员 程 兵审判员 曾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川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